结论: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无法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无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这三种情形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并非可以随意行使。当先履行方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时,本身就没有履行义务,自然不能以不安抗辩为由中止。若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未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先履行方也不能随意行使。并且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若仅凭臆想就中止履行,会构成违约并承担责任。
如果在实际情况中,你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仍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