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父母名下财产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可能属于家庭
共有财产或举证推翻仅为
物权登记而已进而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况的,另一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一)
重婚;(二)与他人
同居;(三)实施
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