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行使的
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一)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2、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
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
诉讼时效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四)
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五)
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债权无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