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它是原有执行程序的延续,并非新请求权的行使。
1.恢复执行是执行程序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的继续推进,其依据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并非基于权利人提出的新请求权。执行程序启动后,只要原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就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丧失执行效力的问题。
2.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类权利主张,即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义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恢复执行不属于请求权范畴,它是对原执行程序的延续,不涉及新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3.当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这种启动方式不受时间限制,只要中止情形已消除且原执行依据有效,执行程序即可恢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