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
提前退休的职工,
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
退休手续。职工因病或非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