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在实务上,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经过银行催收的前置程序。换言之,
行为人虽有恶意透支行为,主观上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此时还不能立即
处罚行为人,仅在经过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时,才成立
信用卡诈骗罪。
2、这里的“有效催收”是指发卡行的催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其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其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其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