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
2.子女对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法定
赡养义务。
3.国家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赡养义务。儿媳、女婿都不是公、婆和岳父岳母遗产的
法定继承人,但是,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4.《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5.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
6.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
7.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