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补偿费以及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