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应
赔偿:1.施救时产生的
医疗费、
交通费、住宿费等;2.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
人死亡前实际扶养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实际
赡养的父母等,但不包括未实际赡养的父母。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人为地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
赔偿标准分开,造成赔偿不公的现象,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
农村户口居民满足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应积极准备
证据材料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