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岁以下儿童为限制性
行为能力人,
其
偷窃钱物不负
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可送劳动 教养,其(法定)
监护人应为其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监护人负有教养责任,此为失责,偷窃钱物后被捉后,钱物(
赃物)可交由监护人或者公安机关代为归还失主(若知道此钱物的失主),若不知此赃物失主,则将此赃物充公。若所
偷钱物被用完,则由监护人负责
赔偿。
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