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
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