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见中应体现对
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呼、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2、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3、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4、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
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5、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6、每一次
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7、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
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8、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
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
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
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
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