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约定内容需具体清晰,避免模糊表述,确保担保责任的存续时间可直接按约定执行。
(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