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己持有录音证据的,可直接自行提供,无需申请调取。
(二)录音证据在对方或第三方手中的,可先尝试与对方或第三方协商,请求其提供该录音证据。
(三)协商不成且处于诉讼过程中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凭调查令调取该录音证据。
(四)若录音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法院会审查是否确有必要后决定是否调取。
(五)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的录音证据,均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