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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

1.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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