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转让,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有权拒绝并放弃
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性质上为
要约邀请,其他股东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
股权构成要约,除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转让股东有权拒绝要约。转让股东拒绝转让造成其他股东合理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法律并未排除股东选择受让
股东的权利,转让股东的选择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并不冲突。但若其他股东通过
诉讼或拍卖程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强制拍卖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执行人股东无权选择
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