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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不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购买的海鲜属于鲜活易腐的,不能无理由退货;西装属于定做的,不能无理由退货。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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