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若仅为债务人单方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若受益人或受让人参与且与结果有利害关系,列为第三人。当多个债务人共同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多个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二)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之诉中,以实施行为的相对方为被告;有多个具有关联行为的相对方时,多个相对方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作出规定,为确定撤销权之诉被告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