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
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
物权、
担保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上述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
赔偿损失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