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查缉不到逃逸者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医疗费用,查缉到逃逸者后再向逃逸者追偿。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
布控系统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