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乡(镇)卫生院及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医疗费300元以下的,补偿30%;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偿70%;2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6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5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5%;10000元以上(不含)的,补偿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