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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异议人如何进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

1、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2、另外,原异议人需要在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原异议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原异议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复审申请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原异议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不提出意见的,被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过程中还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原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送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要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在收到证据交换通知书以及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文员会一次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的,也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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