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的解除在实际中有不同方式应对不同情况:
(一)债务全部清偿时,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积极还清所有债务本金与利息等,责任自动解除,此时应保留好还款凭证。
(二)若债权人免除责任,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放弃追偿,连带责任人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
(三)对于保证产生的连带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需关注保证期间,若期间已过可不再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无效时,连带责任人可积极收集主合同违法等导致无效的证据,向相关方主张解除责任。
(五)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且新债务人有清偿能力,原连带责任人要确保债务转移的程序合法,取得债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