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做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准备,避免保全被解除。
(二)进行诉中财产保全时,如果情况紧急,要向法院说明紧急情况的事实依据,以便法院能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执行;若情况不紧急,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