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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是否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中的“户”

对于商住两用性质的房屋,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房屋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户”,即处于营业状态时,不应视为“户”:在已处于关门歇业,成为生活、休息的场所时,就属于“户”。此时,行为人进入室内盗窃,属于“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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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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