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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不得包括什么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公司的名称;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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