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独立性。它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按科学技术标准,以自己的专门知识,独立对鉴定对象分析、研究、推论做出的判断。
2、二是结论性。其他
证据仅就某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作证,通常不可能有结论性意见。结论只能由法官去作。鉴定意见则不然,它不仅要求鉴定人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对这些事实做出结论性的鉴别和判断。
3、三是范围性。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只限于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对法律问题的评价,应由
审判人员去解决,而不应属于鉴定意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