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收养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
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
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般中国公民在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