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