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如果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则是“一案一否定”。否认公司人格的个案判决仅对本案
当事人具有既判力,并不当然适用于该公司的其他
诉讼。但是该生效判决确认的滥用事实可以作为后面案子的
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
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