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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抵押物价款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偿付责任;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债权人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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