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国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
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
申请仲裁的事项;
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
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