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
批捕的情况有:1、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的;2、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
犯罪;3、构成犯罪,无
逮捕必要,检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检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
初犯,
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有
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
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
被害人双方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
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
居委会、村委会具备
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