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一定构成
犯罪。
1、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
毒品犯罪行为,就不能以犯罪
处罚。
2、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是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贩卖毒品
共犯予以处罚的。居间介绍在客观上帮助了贩毒者销售毒品,但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主要在主观上看
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
犯罪的故意。贩毒
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主观上共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买毒品的故意。居间介绍行为人的故意,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撮合、搭桥的故意,不存在直接进行贩卖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
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逮捕,
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
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
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