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因受到
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既不能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出了,人
民法院也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
赔偿问题而进行的
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
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
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
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
侵权人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从受害的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对二者都予以救济;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我国法律仅对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
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
受害人本人、本
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
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