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一般包括: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
起诉讼:
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
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
人民调解员调解;向
债权人提起要求,
债务人承认
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