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侵权的
诉讼时效与一般
侵权行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根据我国
民法典,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是一次性的,适用两年时效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侵权行为是连续进行的,并且
商标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就会出现一个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
2、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既然商标权人明明知道有人
侵权却又置时效于不顾,不及时采取措施,自然应当承担不受保护的结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简单地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
诉讼请求。在该项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
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