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过程中,可向法庭说明未备份证据的情况,请求给予补充提交证据副本的时间,法院一般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同时,若对方要求查看证据原件,应配合出示,但需注意保护原件安全,避免损坏或丢失。
(二)若法院不允许庭后补交证据副本,可在质证环节对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进行详细说明,让法官和对方充分了解证据的核心信息,尽量减少因未备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若因未备份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查明受影响,进而产生对己方不利的判决结果,可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补充提交证据,并向法院说明一审未提交备份的合理理由,争取二审法院采纳该证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