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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应在哪些情况下行使

1、不安抗辩权应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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