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
放贷款。银行是
借款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
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
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规定,这些都属于
违约行为,
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
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
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
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
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
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
解除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