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侵权行为,无主观恶意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主动联系权利人删除侵权内容,争取减轻责任。
(二)若存在主观故意侵权,不要抱有联系删除就能免责的想法,要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赔偿等事宜,降低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当权利人发现并要求删除前已造成较大损害,应积极应对权利人的诉求,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此条虽未直接对应上述内容,但体现了处理网络侵权中各方的责任与流程,与判断侵权责任是否免除的考量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