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之后新增加的
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超过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从
犯罪构成上看,两罪较为接近,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避免混淆:
(一)
犯罪对象相同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二)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
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
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