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
人身损害当事受害人是最多的。这种
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
2、因伤不能参加
诉讼,委托其
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
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
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
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
起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
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
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
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