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此类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审理裁定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