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性,要去核实涉案包包外观是否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且处于保护期内。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类别,看二者是否都属于包包类产品。
(三)对比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考量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组合效果,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或仅局部细微变化不影响整体观感,则构成近似侵权。
(四)排除功能性设计特征,这类特征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不用于侵权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