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权前,债权人要先确认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收集好相关合同、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债权的证据。
(二)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通过书面催告债务人行使权利,留存好催告凭证。
(三)确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查看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四)明确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五)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待法院判决支持后,通过执行程序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