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裁决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
管辖。
2、《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
仲裁调解书
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民商事案件
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
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
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
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
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