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集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凭借上面标注的时间来证实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阶段。
(二)证明债务用途: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收集购物发票、消费记录;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提供企业经营相关合同、账目;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保留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文件,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追认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