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在法院立案时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提交起诉状及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按要求缴费。
(二)明确各类费用的预交主体,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反诉需交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三)若预交存在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四)要避免逾期未交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司法救助,或申请未获批准还不按时缴费,否则法院会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