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参与者要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和活动风险,谨慎决定是否参与。若发生意外,其他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无需承担责任,所以应理性看待意外结果。
(二)对于活动组织者,无论文体活动还是非文体活动,都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做好场地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等。若因第三人行为致害,组织者要尽力采取措施保障参与者安全,否则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当活动存在产品缺陷等其他致害因素时,受损害者可向相关责任主体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